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专家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寓房产管理,合理利用现有房产资源,确保学校房产的规范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专家公寓产权归学校所有,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占用和拆改。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三条 专家公寓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博士)、聘请域外专家和学者讲学期间暂住用房(白城无房)及学校公务接待用房等使用。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专家公寓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公寓进行配置和调整,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专家公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在资产管理系统建立房屋资产账目。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对房屋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查验维护。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及家电非人为损坏的维修事宜。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新引进博士在校工作期间使用公寓,由人事处审核申请;域外讲学专家、学者由各学院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公务接待用房由党政办公室申请,通过资产管理处审核后进行房屋查验和钥匙发放。使用结束后,经资产管理处验房无误后收回钥匙。
第八条 作为引进博士用房,在使用期间需本人自行承担水费、电费、供热费、燃(煤)气费、宽带费及物业费等费用;公务接待、专家学者暂时居住等用房,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缴纳水费、电费、供热费、燃(煤)气费、宽带费及物业费等基本支出,并提供保洁服务。
第九条 使用人在使用期间要爱护屋内设备设施,注意维护,不得破坏。由于个人使用不当造成的屋内设备设施损坏和丢失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条 如有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没收全部违规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和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房产管理办法与本规定有冲突时,以本规定为准,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