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采购论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管理,合理使用资金,保证经费发挥最大效益,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论证,要以教学计划、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做到长远谋划,统筹兼顾。
第二章 论证程序
第三条 申购单位(院、系、部、处、室)内部进行仪器设备采购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条件、预算等论证,形成采购计划及论证报告上报学校审批。其中申请采购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大于等于10万元人民币)的需填写《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四条 审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或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公司)对各单位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进行论证审查。
第五条 申购单位根据论证报告审查意见,修改采购计划后,上报资产管理处执行采购程序。
第三章 组织办法
第六条 内部论证由申购单位自行组织;项目采购形式论证、进口仪器设备论证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
第七条 仪器设备采购论证专家原则上由5人或7人(单数)组成。
(一)校内专家由校内相关学科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二)校外专家由校外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组成。
第四章 论证内容
第八条 论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拟购设备的采购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工作量预测;
(二)学校现有同类仪器设备的型号、数量、使用单位及利用率情况;
(三)拟购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型号、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四)与拟购设备有关的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安装使用的环境及设施条件;
(五)拟购设备的预算及经费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情况;
(六)拟购设备的校内外共享性分析。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