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修缮)项目、物资(设备)
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大宗物资采购和招标工作的管理,保证采购质量,规范招标程序,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吉林省高校工委《关于重申高校基建(修缮)项目、物资(设备)采购、领导干部出国(境)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本部进行的一切基建(修缮)工程及大宗物资采购招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方式分为六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四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五条 凡属于学校招标采购规定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采购招标项目的范围
第七条 学校进行下列基建(修缮)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造价、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八条 纳入吉林省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所需购置的物资采购总额人民币在省政府采购限额以上必须进行省采公开招标。具体遵照每年度《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吉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执行。
第九条 省政府采购办公室要求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一律报省政府采购部门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条 基建(修缮)项目、物资(设备)采购金额较大 ,在立项和招标前,都要经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基建(修缮)项目、物资(设备)采购金额较大的,要向上级纪工委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备案,邀请上级纪工委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预算金额较大的基建(修缮)项目、货物(设备)采购,需经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实行采购招标。
第十二条 预算金额较小(总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基建项目、货物(设备)采购,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同意后,可实行校内邀请招标。
第三章 采购招标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大宗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纪检书记、主管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项目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第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大宗物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学校基建工程、大宗物资采购和招标的领导工作。包括:采购招标论证计划的审定、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招标文件制定、合同签订和重大事宜的研究决策。
第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大宗物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采购招标工作,包括:受理和审核采购招标的计划、文件、程序,与招标代理机构沟通发布采购招标公告,向领导小组汇报采购招标事宜,收集整理采购招标相关材料。
第四章 采购招标工作运行规则及程序
第十六条 提出采购招标计划、标准。由项目部门(各院、系、部、处、室)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提出采购招标计划,制定项目标准。同时,项目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对计划进行校内论证审核,工程项目要有可行性报告;设备购置要填写《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采购招标计划和标准报审计处审查;《立项审批单》经校领导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执行采购招标并备案;项目部门负责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学校财务、审计、纪检、项目部门、资产管理处联合验收入账。
第十七条 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学校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项目部门上报的采购招标计划和标准进行研究讨论。研究确定实施的采购招标项目要执行联签制度。
第十八条 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批。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行政管理相关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填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报上级审批。
第十九条 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省级部门集中采购任务通知书”下达后,召开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省财政厅审定的目录内的招标代理机构,选定要遵循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条 办理采购招标相关手续。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项目部门与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联系,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办公室会同项目部门(具体项目负责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协调,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负责提供图纸和相关资料,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要经过项目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阅后招标代理机构方可进行公开发布和出售。
第二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按照约定的时间开标、评标,评标办法按相关法规要求办理执行。实行社会招标的项目,学校参加评标人员(评标专家和监督人员)由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确定,组长不在由副组长确定。评标人员应准时参加开标、评标会议,评标专家和监督人员名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校内开标由项目部门的主管校领导批准实施,由项目部门、使用单位、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进行评标,纪检监察室参与监督,同时报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评标人员一般为3人、5人、7人单数组成。评分标准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评标人可根据投标单位的技术力量、综合能力、信誉、施工组织设计等,对投标单位进行打分,也可按照投标人的综合能力进行排序,择优推荐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投标人较少时可以低于三名)作为备选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发中标通知书。无论是校内组织招标还是社会招标项目,择优选定基建施工单位、设备(物资)供销单位后,发出中标通知书。社会招标项目由我校和招标代理机构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协议)。项目部门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日内须与施工单位、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协议)编制应由分管项目部门负责。合同由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与中标单位签订。
签订招标合同要求使用学校经济合同专用公章,合同价格要与中标价格一致。合同签订后复印件报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学校的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单位的投标书、承诺书等,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关于中标单位的让利幅度,应按双方谈判达成的共识执行。
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任何个人不许变动。确有需要变动的,由领导小组重新研究决定并与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现场签证)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材料归档:招标工作相关材料最后由分管职能部门保管。基建(修缮)工程材料待工程竣工审计后要归入学校档案室管理,货物(设备)采购材料一年后要归入学校档案室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参与大宗采购的人员收取供货方、投标方任何形式的回扣费、佣金及其它形式的好处。
违反此规定触犯刑律的依照法律处理。情节较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党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采购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或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潜在投标者公平竞争的;
与供货商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宴请、旅游安排,私自参与供货方组织的娱乐活动的;
挥霍浪费或私分、变相私分采购款物的;
接受供货方、投标方的回扣或有价证券、礼品及其它好处的;
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购进的物品属假冒伪劣产品、质次、价高的;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领导,以逃避本规定实施采购活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准。本办法由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在二0 0八年制定的纪检工作制度中第三章《大宗物资采购监督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