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2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起草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决定,作为学校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第二条 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按《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厅预算部门所属高校基本建设规范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备案手续或立项审批手续。由后勤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投资概算等。

第三条 学校实施建设项目,应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经省教育厅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建设项目取得备案、立项审批文件后组织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调整申请,重新办理建设项目备案、审批手续:项目法人单位发生变化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变化幅度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规模的5%的;概算总投资额变化幅度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额的10%的;因地质条件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重大设计变更的;因物价及政策性调整等因素导致概算投资变化的。

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类别,由后勤管理处提供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由资产管理处依法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初步方案设计。

第六条 建设项目初步方案设计,应当全面贯彻“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等原则,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应符合学校实际需求,防止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变更而出现较大超标准、超概算的问题。建设项目初步方案设计确定后,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并根据咨询和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项目方案设计有重大修改的,应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条 初步设计方案确定后,后勤管理处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报批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类别,资产管理处依法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及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后勤管理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并完成消防、人防、节能、环保、防雷、抗震评估等专项审查工作。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和专项审查合格后,后勤管理处应根据白城市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依法实行招投标,严格按照学校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写招标文件,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应以学校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本建设项目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签订的相关手续,并负责落实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后勤管理处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五条 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施工前,后勤管理处应组织召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会议,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异议统筹研究。施工过程中,应对前期进场,基础、主体、装饰、屋面及水电安装等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留存影像资料。积极协调配合监理单位,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详细留存监理整改通知书及相关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学校《基建维修工程变更、签证及洽商管理办法》。严格遵循变更费用的审批权限,按额度大小对应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变更费用额度,整个项目总的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且在施工过程中,每次提交变更申请时,必须同时附上已变更项目一览表。严格履行签证手续,签证需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学校后勤管理处现场代表、审计部门代表(隐蔽工程和土方工程)审核签字,定期向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审议决定签证变更事项,并全部留存签证变更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变更项目,依据程序规定和有关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流程,加强对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增减工程的规范管理,防止索赔事件的发生。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和省财政部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对基建预算、成本、资金、决算、财务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资金全部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严格执行建设规划方案和概算,严格控制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总投资规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和效益原则,资金筹集和使用应按工程项目和工程进度编制详细的预算和支付计划,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资金不得拨付。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的规定,按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款。学校支付工程款时,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履行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基建维修报销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应根据确定的已完工程计算结果,原则上按不高于工程合同价款的70%支付,最高不得超过90%。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根据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支付。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资金由财务处和后勤管理处共同管理,基建财务管理机构设在财务处。

第二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督促监理单位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在对监理单位审核的结算资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审计处提出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项目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按照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及变更)对工程实物和施工资料进行认真仔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的要求,施工资料齐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后勤管理处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进行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送至白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备案机关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后勤管理处应根据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收集整理从工程立项到竣工决算所涉及各个环节的全部文件和资料,汇总后移交至校档案室,并按规定送白城市档案馆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和教代会对基本建设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工作环节重点监督、加强防范、严格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作廉洁、阳光运行。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建设项目审计的相关规定,负责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进行竣工结算。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工作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出自校行字〔20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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